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怎么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条的复函
([2005]民一他字第23号)
你院渝高法[2005]154号《关于怎么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条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附和你院审委会的第二种定见,即:适用该司法解说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好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好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能够作为工程款结算的根据。建造部拟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格局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矩,不能简略地推论出,两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必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共同意思表明,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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