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办〔2012〕16号)
各区公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分: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搬家费暂时安顿费规范》现已201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搬家费暂时安顿费规范
依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方法》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征收住所房子搬家费每户每次500元。因过渡需求二次搬家的,另按此规范补偿。
征收非住所搬家费,工作用房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经营、出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所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征收住所房子,施行产权互换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的每月暂时安顿费规范为:
区 位
|
暂时安顿费规范
|
环城公园路以内
|
1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环城公园路以外至一环路以内
|
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一环路以外至二环路以内
|
1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二环路以外
|
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注:表中区位是指被征收房子所在区位,核算暂时安顿费的面积应当是补偿房子面积(含异地产权互换添加的面积,不包括增购面积和因套型不符调整的面积)。
|
三、征收非住所房子,施行产权互换自行过渡的,在30个月内的每月暂时安顿费规范为:
1、经营用房暂时安顿补偿:1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工作、出产加工、仓储、旅馆等除经营用房以外的其他非住所暂时安顿补偿: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暂时安顿补偿从被征收人交房之月起发放至安顿布告时止。
五、被征收房子系房地产管理部分租借的直管公有住所房子或单位自管公有住所房子,施行产权互换原租借联络持续坚持的,暂时安顿补偿费的1/3支交给房子所有权人,2/3支交给房子承租人;非住所房子暂时安顿补偿费的1/2支交给房子所有权人,1/2支交给房子承租人。
六、本规范自2012年5月1日起履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